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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平台预付式培训合同约定“超期不退”?法院认定无效
beat365体育官方网站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5月27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记者 陈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5月1日起施行。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beat365平台,法院依据《解释》相关规定,判定预付式培训合同中“超期不退”的条款无效。
2021年5月,王女士与某瑜伽馆签订《会籍协议》,支付1.93万元办理一张会员卡,包含50节基础私教课程及20节小班课程,有效期自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2023年3月29日,王女士与瑜伽馆协商退费,财务薛某以《会籍协议》约定为由拒绝退费。2024年12月beat365平台,王女士欲继续上课,却发现门店已关闭。
因瑜伽门店现已注销,薛某系该门店唯一股东,王女士遂将薛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未消费的45节私教课和19节小班课费用共计1.75万元。薛某辩称beat365平台,即使服务期内不上课,超期也不退费。现王女士瑜伽课已过服务期,且其课程记录已无法查看,不清楚收费标准及剩余课时,故不同意退费。王女士主张签《会籍协议》时,门店工作人员并未解释条款内容,只是指了几个地方让其签字,相关条款应属格式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瑜伽馆之间形成的是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次提供服务的预付式消费合同模式,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系瑜伽馆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其中包括“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存在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等,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女士第一次申请退费未过服务期,且其购买的服务属于计次型消费beat365平台,瑜伽馆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导致王女士预付全部费用却因约定时间已至而不能获得等值服务。显然,提供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并未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逃避了经营者提供完整服务应负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且瑜伽馆未向王某就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提示和说明,该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瑜伽馆已闭馆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应向王女士退还未消费的课程费;薛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应对公司未结清的债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合考虑王某的诉讼请求、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令薛某退还王女士预付款1.74万元。
顺义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王利侠提醒消费者要理性消费,拒绝不必要的超前消费,谨慎评估商家的经营能力。如发现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或遇到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应及时与经营者协商beat365平台,必要时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